学校规章

湖南科技学院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规定(湘科院党政办通〔2017〕41号)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3日 点击次数:1726
  
 
 
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学院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湘科院党政办通〔2017〕41号)
校属各单位:
      《湖南科技学院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规定(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10月12日
 
 
 
 
湖南科技学院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规定
(2017年10月12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派出国(境)留学工作,加强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培养规划,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类别界定
第二条 公派出国(境)留学分二个类别: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以下简称国家公派)、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以下简称单位公派)。国家公派指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或教育部等其它政府机构资助的出国(境)留学。单位公派分A、B、C三类。A类指通过我校教师出国(境)进修计划和校际交流等渠道派出的出国(境)人员,学校每年安排一定专项经费,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需要选拔并资助部分教师出国(境)进修。B类指通过课题经费、科研平台、英才计划、重点建设学科等经费资助的出国(境)留学或进修。C类指以个人名义、由个人联系,经费自理,经学校批准纳入单位公派的出国(境)人员。纳入单位公派的人员必须是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学、科研或管理的骨干人员。
 
第三章  指导原则
第三条  选拔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应根据学校发展、师资培养、学科建设的需要,做到“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
第四条  积极创造国家公派出国(境)条件,稳妥推行公费留学工作改革,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在国家宏观计划指导下,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选派方法,充分利用国家公费留学基金将我校优秀人才派出国(境)外学习和深造。
第五条  单位公派出国(境)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原则,确保选派政治立场坚定、德才兼备,能按期回学校服务的优秀人才出国(境)进修学习。
第六条  坚持有计划地选派留学人员,各单位应根据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培养规划,制定公派出国(境)留学选派规划,并于每年11月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人事处提交第二年的公派出国(境)留学计划,由学校统筹建立公派出国(境)预备人员库。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拟定公派出国(境)留学计划;人事处负责公派出国(境)留学工作的实施,签定派出协议;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项目宣传、资料报送及信息汇总;组织部负责出国(境)留学人员的政治审查;计划财务处负责公派出国(境)留学费用审核与报销。
第八条  留学人员的管理,以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为主。所在单位领导应指定专人负责留学人员的相关工作,定期了解和研究本单位留学人员的回国意向和回国后的安排使用等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留学回国人员作用。
第五章  人员选派
第九条  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基本条件
1.思想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爱校,思想品德优良,纪律观念强,服从分配,工作认真踏实,责任感强,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工作成绩突出,学成后能回校为学校发展作出贡献。
2.业务素质。高级访问学者应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聘人员,是所在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业务上十分突出者。作为学术梯队培养的人员,出国(境)留学以短期合作科研为主要方式,跟踪世界科技的最新发展;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必须是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出国(境)留学以进修提高为目的,要选派长期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勤奋工作并做出成绩、有培养前途的业务骨干及工作突出的管理骨干。
3.语言能力。派出人员需达到国家或单位所规定的外语水平,能熟练运用外语进行学术交流。
4.身体素质。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应有健康的体魄,能坚持国(境)外繁忙而紧张的学习和工作,符合相关规定中对出国(境)留学人员健康状况的要求。
5.年龄。年龄一般应在55岁以下。
6.需来校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7.曾享受公费资助出国(境)留学的人员,回校后服务期一般需满三年方可再次申请出国(境)留学。
8.国家公派需符合所申报的出国(境)留学项目选拔简章中的其它申请条件。
第十条  选拔程序
1.国家公派人员的选拔程序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
2.单位公派A类:
(1)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人事处根据学校境外培训主题、国际交流计划以及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初步拟定选派单位、专业以及人员选拔的具体条件,报党委会审核通过。
(2)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择优录取”的程序进行选拔。符合条件人员填写《湖南科技学院出国(境)进修申请表》,经本单位推荐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人事处审核,提交党委会讨论审批后进行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
3.单位公派B、C两类: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同意、学校审核、签约派出”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签约派出
1.国家公派录取人员应在国家规定期限内派出,其留学资格原则上保留1年。派出前必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部门和学校分别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单位公派人员与学校签订出国(境)协议书。
2.为保证协议的顺利履行,留学人员应有一名经济担保人,经济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本校在编在职人员,且具有经济偿还能力。
3.凡我校单位公派A类出国(境)人员期限为三个月以上者,须交纳保证金2万元人民币。留学时间为三个月以下者(含三个月)不需交纳保证金。
4.国家公派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前要认真办理好本职工作移交手续,同时要做好财务清理、图书资料交还等工作(具体参照有关职能部门规定执行),出境后要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的领导,并主动与学校保持联系。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境外管理
1.公派留学人员应每3个月以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原所在部门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汇报在外学习情况。
2.公派留学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在国(境)外期间要严守党和国家机密,遵守我国及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尊严和学校声誉。
3.公派留学人员(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A类B类人员)应按规定期限完成进修任务,学习期满,立即回国,不得擅自延长留学期限。学校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对要求延长留学期限的申请,原则上不予同意。单位公派C类人员确因学习任务尚未完成,需要延长留学期限者,应提前3个月向学校递交书面申请,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送学校人事处和主管校领导审批,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未经批准自行延期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担保人赔偿。公派留学人员不得改变留学身份,不得擅自转往第三国。
第十三条  回国管理
1.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在1周内到学校人事处及所在部门报到,填写《湖南科技学院公派出国(境)回校人员登记表》。持因公普通护照或通行证的人员,将护照或通行证交还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交省政府外事侨务办。
2.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人事处和所在部门提交出国(境)留学总结。
3.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在2个月内向所在部门或者学校相关人员至少做一场留学归国报告会,并到计划财务处进行财务结算。
第七章  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待遇
1.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半年以上项目资助的非外语专业人员,需参加外语培训,如未离岗参加外语培训,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并成功派出,学校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经学校批准离岗到国家留学基金委指定的外语培训点培训并拿到外语合格者,报销培训费、住宿费和一次往返车费;经学校批准离岗到国家留学基金委指定的外语培训点培训但没有拿到国家留学基金委所认可的外语合格证,报销培训费、住宿费等不超过8000元。外语培训期间享受校内同职在岗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2.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在国(境)外留学期间享受校内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部分。基本工资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暂缓发放,待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后一次性补发。出境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按规定标准由学校代缴纳,其中个人部分由本人承担。如延期回国,延长期间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全部停发,“五险一金”由本人自愿缴付。
3.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的国际旅费以及在国(境)外的所有费用由项目派出方资助解决,不在资助范围的国内旅费、签证费、公证费及体检费等按国家规定标准由学校解决,其它费用自理。
4.留学期限一年及以上的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归国人员,完成以下考核任务者,学校给予文科每人1.5万元、理工科每人2万元的归国科研奖励。留学期限不满一年的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归国人员,按比例发放归国科研奖励。
(1)基础成果:按时完成第十三条“回国管理”中的第一至第三项任务。
(2)引智成果:向学校介绍至少一位符合条件的海外名师人选,或者邀请一位高水平专家来校讲学,或者与国(境)外高校进行科研合作。
(3)科研成果:出国(境)留学期间或者回国后一年内,以我校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身份,理工科在SCI/EI源刊发表论文1篇,文科CSSCI源刊2篇或SSCI源刊1篇。
第十五条  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待遇
单位公派A类(学校资助):派出时间一般为1-6个月,其国际旅费、学费(培训费)、境外保险费、签证费,学校参照国家资助公派出国(境)有关办法执行;国(境)外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餐饮补助等费用按照1万元/月的标准报销;国内旅费以及签证差旅费按照学校差旅标准由校属各单位解决。不足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天数所占月比例进行报销。
单位公派B类(学院或项目资助):学校支持各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利用课题经费、科研平台、英才计划、重点建设学科等项目经费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研修、实验等活动,时间不超过6个月。B类人员的国际旅费、学费(培训费)、境外保险费、国内旅费、签证费及签证差旅费按照差旅标准从相应项目经费中报销,国(境)外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餐饮补助等费用可以按照不高于1万元/月的标准或者按实际费用从相应项目经费中报销。不足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天数所占月比例进行报销。
单位公派A类、B类人员在外期间,派出人员享受校内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暂缓发放。
单位公派C类(个人自费):一切费用自理,在外期间不享受校内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回国后待遇按照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八章  违约行为处理
第十六条  公派留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约。国家公派人员违约按教育部留学基金委有关文件处理,且不再享受本规定第十四条之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之待遇。单位公派A类、B类人员如违约,违约人员或经济担保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根据协议偿还学校提供的全部留学费用(包括工资等),情节严重者,支付学校承担的留学资助费用30%的违约金,甚至开除公职。
1.在留学期间从事有损国家利益、国家形象的行为的;
2.提供虚假材料的;
3.在留学期间改变国籍的;
4.在留学期间擅自改变签证种类的;
5.未完成或擅自改变留学计划的;
6.在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身份的;
7.在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国别的;
8.在留学期间从事与学业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恶劣且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9.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的;
10.国家公派人员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届满后,或者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延长留学期限结束后,未回国或擅自逾期3个月(不含)以上回国的;单位公派擅自逾期一个月未回国者;
11.其它违反协议约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必须履行按期回国为校服务的义务。服务期限未满要求调动的,应向学校缴纳补偿费,具体缴纳金额按学校相关人事规定计算。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同时适用于经国家汉办选派到国外担任志愿者的我校教师。志愿者派出前,须与学校签订《汉语教师志愿者出国任教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志愿者派出前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生活费用及差旅费以及派出时的国际旅费、申请护照及签证等费用由国家汉办资助解决;培训期间享受校内同职在岗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在国外工作期间的管理、生活待遇等由国家汉办负责。学校在规定的期限内为其保留公职,发放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并连续计算工龄。志愿者任期通常为一年,任期结束后,志愿者须在协议规定时间内回国。
第十九条  其它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人事处协同负责解释。
 
                                                                              
 湖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印发
合作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