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知

湖南科技学院委托国(境)外大学培养博士项目实施办法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3日 点击次数:8639
  
为加快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改善学校师资学历结构,加强我校与友好合作大学的深度合作,学校拟选派青年骨干教师赴国(境)外大学攻读博士学位。具体办法如下:
一、选派对象
根据学校的师资实际情况和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拟从教学学院有计划选派一定数量的一线教学和科研骨干教师赴国(境)外大学攻读博士学位。
二、选派大学
1.与我校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的大学;
2.各教学学院自己联系,学校审查通过的大学。
以上两类大学获得的博士学位均须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三、选派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
2.年龄在40岁以下,来校工作四年以上的一线教学科研青年骨干教师,在教学科研等工作中表现突出,且主持过省级教学或科研课题1项以上、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具有学成回国为学校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身心健康。
4.外语基础好,通过对方大学外语面试,能胜任读博期间外语要求。
四、学制
学制3年,最长不超过5年。
五、选派流程
人事处下达委培计划——个人申请——所在教学学院推荐——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人事处审核——学校党委会审定——签约派出。
六、相关待遇
(一)读博士期间保留公职和编制,不调人事档案。
(二)读博期间:
1.第一年,享受校内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从第二年起,经个人申请,教学单位同意,可以承担教学任务,若完成了教师年基本教学工作量的80%,可享受全职在岗教师工资福利待遇;若没有完成教师年基本教学工作量的80%,其待遇按外聘教师相关规定支付;若当年没有教学工作量,不享受校内相关优惠待遇。
2.以学校名义申报无指标限制的科研课题,课题获得立项划拨经费可以供研究使用。
3.以学校为第一单位发表或获得的科研成果、专利等,可参照学校科研成果管理办法给予奖励。
4.停发工资期间,若个人愿意缴纳社会保险,则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均由个人先行缴纳,个人将缴费存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代缴,待本人回校工作后,单位缴纳部分由学校补发给个人。
5.读博期间不计算个人与学校已签合同的服务年限。
6.读博期间一切费用自理。
(三)回校工作:
1.获得博士学位毕业回校工作后,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人民币。
2.按政策规定调整档案工资。
3.回校工作后,读博期间完成了规定教学工作量者,可按同职级在岗教师政策规定参评职称。
4.回校工作后,读博期间立项课题按学校相关规定补发课题配套经费。
七、服务协议
博士毕业回校工作需在完成读博前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服务年限的基础上,再完成服务年限五年。
八、其它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在国内高校委托定向读博的教师参照此办法执行。
2.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湖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印发 
合作学校